职权名称 | 对乡村兽医登记证的收回、注销 |
编码 | 120115QNYNCWQT1601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乡村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机关应当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2年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畜牧水产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调查—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2.组织论证审查;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622829 电子邮箱:bdqnyncw05@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征信街交叉路口往西北约90米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