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执业兽医注册与执业助理兽医备案 |
编码 | 120115QNYNCWQT1601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注册和备案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畜牧水产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人现场申请—材料审核—发放兽医师执业证 |
责任事项 | 1.公示注册申请要件、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2.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发放兽医师执业证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622829 电子邮箱:bdqnyncw05@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征信街交叉路口往西北约90米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