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农业机械事故进行认定 |
编码 | 120115QNYNCWQR27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令第2号)第四条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农村委(农业生产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电话:29241742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征信街交叉路口往西北约90米 邮箱:bdqnyncw06@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