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森林植物检疫许可 |
编码 | 120115QNYNCWXK31008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从疫区运出之前,或从其他地区运入保护区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6.法定告知;7.信息公开;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 29221639 邮箱:bdqnyncw28@tj.gov.cn 地址:宝坻区进京路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