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公告单位和个人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詈、处分决定 |
编码 | 120115CZJQT02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 “第十九条 对监督对象财政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财政部门可以公开。” 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三十五条 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财政局((预算科、国库科、行财科、农财科、社保科、会计科、企业科、基建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处理决定—公告 |
责任事项 | 1.通过检查、举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2.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3.监督执行; 4.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 29241036 地址:宝坻区广川路29号 邮箱:bdqczjrsk@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