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因安全原因对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档案的收购或者征购 |
编码 | 120115DAJQT0100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档案局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认定—决定—收购或者征购 |
责任事项 | 1.对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存在不安全情况,确需收购或者征购进行认定; 2.作出收购或者征购决定; 3.实施收购或者征购。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76158 电子邮箱:bdqwbwd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南关大街2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