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提前或延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批准 |
编码 | 120115DAJQT0101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的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2.《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一)列入市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二)列入区、县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区、县综合档案馆移交;(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项目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专门档案馆移交;(四)列入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向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档案馆移交。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长移交期限的,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档案局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区档案局负责对提前或延期向区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批准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组织审核——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受理提前或延期移交档案的申请; 2.组织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履行领导审批程序; 3.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4.对提前或延期进馆档案实施有效监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76158 电子邮箱:bdqwbwd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南关大街2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