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 |
编码 | 120115SWJQT0600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商务局(商贸综合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初步审核-备案决定-颁发备案文件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初步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备案登记(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制发备案文件;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41237 电子邮箱:bdqshwj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南关大街11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