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含变更) |
编码 | 120115SWJQT10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1号)第六条 第一款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第三十九条“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3、《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商务部令第3号)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4、《关于推进我市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商务机科【2008】27号)自2009年起增加我市自由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工作下放范围,增加下放区县:和平、河东、河西、南开、河北、红桥、塘沽、东丽、西青、北辰、津南、汉沽、大港、武清及宝坻区、静海、宁河、蓟县和天津港保税区,共19个区县。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商务局(外资外贸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初步审核-备案决定-颁发备案文件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初步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备案登记(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制发备案文件;完整准确记录和保存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022-29241237 电子邮箱:tjbdshwj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南关大街11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