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
编码 | 120115FGWQT01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2.《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二条 对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和公布活动。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发改委(农产品成本调查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确定价格监测具体项目—指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及临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颁发定点单位标志牌或证书,按照规定按期发放价格监测补助—指导、帮助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实施相关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为采报价人员提供免费培训,根据市场形势和工作需要进行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或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开展应急价格监测—对收集到的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审查、核实、归档管理—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提出政策建议;对价格监测工作进行季度考核—价格监测工作讲评—年终发放价格监测补助资金。 |
责任事项 | 1.制定制度,指定监测点,组织培训。2.审查、核实、归档管理。3.监测预测、预警。4.上报发布信息。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35449电子邮箱:bdqfgw@tj.gov.cn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南关大街177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