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
编码 | 120115SCJGJXK01038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登记下列事项:(六)分支机构:名称、类型、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 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六)分支机构:登记联络员。 第九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所属市场主体类型注明分公司或者相应的分支机构。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依法向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还应当提交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29243833 电子邮箱:bdqscjgj02@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开元路与潮阳大道交口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