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处理 |
编码 | 120115SCJGJQT0104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第四条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查证情况---调查核实---告知被申请人---作出处理 |
责任事项 | 1、应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 3、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4、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5、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6、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29243833 电子邮箱:bdqscjgj02@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开元路与潮阳大道交口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