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编码 | 120115SCJGJXK18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2013年6月)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发证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9243833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开元路与潮阳大道交口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