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违反筹备设立期规定未完成筹备设立事项的处罚 |
编码 | 120115MZBCF02010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筹备设 立期内或者经批准的延长期内未完成筹备设立事项的宗教活动场所由批准机关撤销其设立许可。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宗教工作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41366 电子邮箱:qwtzb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南关大街2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