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 |
编码 | 120115SJJJC0100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21年10月修订)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 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
实施机构 | 区审计局(企业审计科、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农业资源与环保审计科、电子数据审计科、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实施审计,发现问题线索,进行调查(需要查询的,申请查询—批准—制发协助查询通知书—进行查询)—取得证明材料—作出审计结论 |
责任事项 | 1.在对审计事项进行初步审计后,确定需要调查的问题。 2.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对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取得证明材料。 3.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需要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持上述协助查询单位账户(个人存款)通知书、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到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询时审计人员可以对相关资料抄录、复印、拍照,取得证明材料,但不能将原件借走,并负有保密义务。 4.作出审计结论。负有保密义务。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43447 电子邮箱:bdqsjj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东城南路5号 宝坻区审计局法治综合科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