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 |
编码 | 120115SJJQT0100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21年10月修订)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
实施机构 | 区审计局(企业审计科、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农业资源与环保审计科、电子数据审计科、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实施审计—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责任事项 | 1.经过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如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的,应当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如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2.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3.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移送处理书落实情况和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当督促和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43447 电子邮箱:bdqsjj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东城南路5号 宝坻区审计局法治综合科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