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5NDKJC31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牛道口镇人民政府(公共安全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必要时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2558101 电子邮箱: bdqndkz03@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牛道口镇政府路1排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