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 |
编码 | 120115YHJJC1300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第五十一条 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发出其他高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从事家庭室内娱乐、装修等活动时,应当限制时间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钰华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道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必要时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82656161 电子邮箱:bdqyhjd@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钰华街道办事处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