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不停止违法建设或逾期不拆除 |
编码 | 120115ZLJQZ01002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3.《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实施机构 | 周良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须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以法律规定形式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实施行政强制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有中止和终结执行情形的,应当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6.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29666912 电子邮箱:bdqzljd@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京津新城祥瑞大街唐泉尚苑1号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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