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编码 | 120115ZLJCF0101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41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造价1倍以上2倍以下处以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实施机构 | 周良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29666912 电子邮箱:bdqzljd@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京津新城祥瑞大街唐泉尚苑1号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