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 |
编码 | 120115ZXJJC25004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1款: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5、《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有农业的区县实施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批复》(津政函〔2015〕21号),附件2《有农业的区县街镇综合执法职责》二、(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朝霞街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道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必要时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2536183 电子邮箱:bdqzxjd@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街道办事处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