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的审核 |
编码 | 120115SGZQT09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八条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建设自用住宅的,按所在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1号) 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史各庄镇人民政府(公共管理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初审与否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2578343 电子邮箱: bdqsgzz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史各庄镇政府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