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的初审 |
编码 | 120115FJZQT16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五百户至七百户范围内设立。各区、县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或者缩小设立规模。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方家庄镇人民政府(公共管理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初审与否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47547 电子邮箱: bdqfjzz04@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方家庄镇人民政府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