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审核 |
编码 | 120115BMCQT11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八门城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初审上报与否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82567111 电子邮箱:bdqbmcz@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八门城镇向阳街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