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蓄滞洪区的扶持救助
120115HZZJF89004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黄庄镇人民政府
无
乡镇权限
接受申请—审核—批复—实施
1.对申请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申请批复,实施给付;
3.监督落实情况。
电话号码:022-82579107
电子邮箱: bdqhzz@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黄庄镇黄庄村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