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超过最低生活标准不按规定告知审批管理机关,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检查 |
编码 | 120115BPJJC20004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三十七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村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对居民处以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村民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超过标准不按规定告知审批管理机关,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十二)保障街道办事处正常开展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等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的行政处罚权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宝平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82680980 电子邮箱:bdqbpjd08@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进京路宝平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