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救济、照顾 |
编码 | 120115WBZJF23002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市和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 上述人群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济和帮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第三十二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国家规定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的费用,城镇居民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由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且有工作单位的(包括临时用工单位),由所在单位承担,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农村居民,由市和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 第三十四条 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假期;农村居民由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第三十五条 经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治疗。治疗费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 经鉴定为并发症的单位职工,经治疗单位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工资照发;无工作单位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救济。 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王卜庄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接受申请—审核—批复—实施 |
责任事项 | 1.对申请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申请批复,实施给付; 3.监督落实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82517853 电子邮箱: bdqwbzz@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王卜庄镇政府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