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5HBJJC05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海滨街道办事处(公共安全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检查-告知-下达整改指令书-核查 |
责任事项 | 1、对辖区内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告知,并下达整改指令书,后期核查; 2、配合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落实整改。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41239 电子邮箱:bdqhbjd@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大吴路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