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单位的处罚 |
编码 | 120116KJJCF03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局 资源配置与管理室(战略规划与政策法规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66707939 来信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商务文化中心4号楼4148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