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实验动物合格证核发 |
编码 | 120116KJJQR03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2.《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1997年 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第三章第九条: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繁育和商业性经营的单位。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动物实验和利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单位。 3.《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第三款: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印制、发放和管理。 4.《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三章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局)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负责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及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现场验收,出具专家组验收报告。对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其生产用的实验动物种子须按照《关于当前许可证发放过程中有关实验动物种子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科财字[1999]044号)进行确认。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在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给出相应的评审结果。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签发批准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发放许可证。 5.《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2015年 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市实验动物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颁发本市实验动物合格证。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局 资源配置与管理室(战略规划与政策法规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科技局委托区科技局实施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66707939 来信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商务文化中心4号楼4148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