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核发华侨回国定居证明 |
编码 | 120116QWBQT03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2.《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3.《国务院侨办关于贯彻执行<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21号)。4.《天津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津侨办[2016]49号)。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委托区级实施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华侨回国来津定居证》。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5309857; 电子信箱:tjbhxqqb@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B座419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