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填报未标明法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的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116TJJCF01009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统计法》(2009年6月,主席令第十五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室、综合业务室、工业和能源统计室、服务业和商业统计室、统计调查中心)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 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022-65306229 举报邮箱:bhxqtjj@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商务文化中心大连东道10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