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编码 | 120116TYJRJJF01004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1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十六条第二款: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给付的材料;作出行政给付或者不予行政给付的决定;不予给付的告知理由; 4.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给予给付,信息公开; 5.对于给付结果进行监督、核实;适时依法依程序调整给付标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66887252 电子邮箱:bhxqcbz@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734号政通大厦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