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编码 | 120116YBJCF01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实施机构 | 区医疗保障局(医保监管室)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理—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主动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2.受理举报投诉,检查行政相对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对违法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对符合申请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告知其申请听证权利; 3.监督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65369903,65369204 电子邮箱:bhxqylbzj@163.com 地址: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4号楼4221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