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使用有关款项 |
编码 | 120116SJJQZ01005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正)第三十四条 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审计局(财政审计室、行政事业审计室、投资审计室、经济责任审计室、企业审计室、资源环境审计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报告审计机关—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决定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暂停拨付或者使用通知书—提请审理部门审理—报请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暂停拨付使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
责任事项 | 1.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制止无效采取该项措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2.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采取暂停拨付与使用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3.审计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6782105 电子邮箱:bhxqsj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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