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经法定程序确定辅助性岗位的处罚 |
编码 | 120116RSJCF01006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实施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理—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依法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2.受理举报投诉,检查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违法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对符合申请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告知其申请听证权利; 3.监督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66300580 地址: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140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