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116RSJCF01007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实施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理—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依法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2.受理举报投诉,检查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违法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对符合申请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告知其申请听证权利; 3.监督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66300580 地址: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140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