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编码 | 120116RSJJF01005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就•失业证》、身份证、和《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通知》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
实施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就失业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事前:单位退档后把《失业登记通知单》交给本人; 2.事中:失业人员提出申请;部门接件、核对申请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4.工作人员办理; 5.办理结束。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65306743 电子邮箱:bhxqjy@126.com 地址: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文化商务中心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