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
编码 | 120116RSJQR01004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其是否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实施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就失业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受理—审核—确认 |
责任事项 | 1.事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事中: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接件、核对申请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4.工作人员审查批准; 5.办理结束。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65306743 电子邮箱:bhxqjy@126.com 地址: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文化商务中心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