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擅自举办教育机构的处罚 |
编码 | 120116RSJCF02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规定》(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教育机构的,属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可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理—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依法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2.受理举报投诉,检查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违法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对符合申请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告知其申请听证权利; 3.监督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66300580 地址: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140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