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编码 | 120116RSJQR04006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第六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
实施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养老工伤保险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做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相关政策; 2.审核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调整的方案内容、需要补正的材料; 3.接受群众监督,对举报线索积极复查,对违规的方案予以处理。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65306701 电子邮箱:bhxqrsjsbc@126.com 地址:滨海新区塘沽大连东道1060号2-211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