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工伤认定 |
编码 | 120116RSJQR04007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实施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养老工伤保险管理室)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接件审核—受理—调查—作出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公布申请需提交的要件材料; 2.对提出的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申请并送达; 3.对受理申请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是否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65306701 电子邮箱:bhxqrsjsbc@126.com 地址:滨海新区塘沽大连东道1060号2-211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