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 |
编码 | 120116RSJJF06001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市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延长高级专家、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离、退休年龄的几点意见》(津政发〔1984〕49号)规定了“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在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比例应应掌握的幅度。 《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人员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工〔2004〕8号)规定:2004年以后(含2004年)评出的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人员在退休时可适当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
实施机构 | 区人社局(人事人才工作室)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单位申报-区人社局审批 |
责任事项 | 1.对所辖事业单位,依据申请做出受理; 2.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出具意见; 4.对提高比例进行确认。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66306757 地址: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