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 |
编码 | 120000MZWJC01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2004 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74 号)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商、卫生、劳动和商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 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 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必要时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 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5309399 来信来访地址:大连东道 1060 号 邮编:300456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