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宗教教职人员登记备案 |
编码 | 120000MZWQT0201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 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 年国家宗教局令第 3 号) 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 20 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3.《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 年国家宗教局令第 4 号) 第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 10 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 教事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向市宗教局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给予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5309399 来信来访地址:大连东道 1060 号 邮编:300456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