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核 |
编码 | 120000MZWQT02017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三十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宗教事务部门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5309399 来信来访地址:大连东道 1060 号 邮编:300456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