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备案 |
编码 | 120000MZWQT02019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五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2.《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不得接受境外组织 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 |
实施机构 | 滨海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65309399 来信来访地址:大连东道 1060 号 邮编:300456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