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乡村医生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
编码 | 120000TDJDQT18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200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关于印发天津市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卫社〔2011〕457号)(2011年8月5日)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实施机构 | 泰达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卫生防病站)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组织考核—确定考核结果—组织再考核—确定再考核结果—注销考核不合格和再考核仍不合格,以及文件明确规定属于考核不合格情形人员的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责任事项 | 1.按照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卫社〔2011〕457号)精神,组织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 2.确定考核结果 3.注销考核不合格人员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5208890 单位地址: 开发区宏达街19号C2-7楼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