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进行社会抚养费征收 |
编码 | 120000TDJDZS20001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六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款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 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社会抚养费由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并代收代缴。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并于三日内将所收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5号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征。 二、违反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上述基数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
实施机构 | 泰达街道办事处健康事业发展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委托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 |
运行流程 |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5208890 单位地址: 开发区宏达街19号C2-7楼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