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布点审核 |
编码 | 120000TDJDQT71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第16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 〔2011〕81 号)第二条第五款“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和使用。教育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幼儿园布局、位置和具体建设指标,确保有关技术指标和具体要求在审批规划方案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得到落实。幼儿园建成后,教育主管部门应配合本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等单位共同做好幼儿园工程的竣工验收。同时,要积极做好验收合格的幼儿园的接收工作,及时办理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
实施机构 | 泰达街道办事处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代建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材料--对学校选址资料进行预审--预审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呈报分管委领导审批--以区教体委名义形成正式文件,转报相关审批部门;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布局、位置和具体建设指标,核实后,呈报分管委领导审批--以区教体委名义形成正式文件,转报相关部门。 |
责任事项 | 事前:根据学校提交的申请告之应当提交的材料。 事中: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初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材料;作出初审合格或者初审不合格的决定;初审合格的,行文转报有关审批部门;初审不合格的,告知理由。 事后:对初审合格并转报的项目,及时了解项目各阶段进展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办电话:2520889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